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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欧林学堂管理办法

来源: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时间:2018-05-03   点击数:

附件3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欧林学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欧林学堂以“欧林三角”理念和新工科理念为指导,通过各类欧林小组活动,拓展科学与工程基础知识、企业管理精神和艺术、人文、社会科学等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在广阔的人文与自然科学视野下系统地学习工科,把工程和现实世界有机联系起来学习,全面促进学生专业与非专业素质的提高。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二条 统一领导与分组活动相结合原则,欧林学堂部在院学生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欧林小组接受学院欧林学堂部的管理服务,各小组及其导师在遵纪守法守规前提下自行决定本小组具体活动。

第三条 导师指导与学生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组建与统一审批相结合的原则,欧林小组的组建以学生自愿为主,同时,需要接受欧林学堂部的审核、学生工作组审批方可成立。审批后,由欧林学堂部通知申请负责人,并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五条 自愿申请与引导组建相结合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学生工作组根据学生的自愿申请审批成立相应欧林小组,但学生工作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引导,调整欧林小组的成员、规模、内容、目标、指导老师等,或指导合并相关欧林小组。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又不同意调整的欧林小组,不予批准成立。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院在学生会中设立欧林学堂部作为欧林小组的专门管理机构。欧林学堂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和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名。欧林学堂部负责对各类欧林小组的审核、注册、评价、考核、组织、支持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学生或老师在自愿成立的原则下,提出欧林小组成立的申请,经学院欧林学堂部审核、学生工作组审批成立欧林小组。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欧林小组原则上平均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活动(含会议),集中考试周除外,但每学年会议次数不可超过具体活动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欧林小组的续期注册与成立注册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30日前完成,具体时间由欧林学堂部根据工作实际通知。

第十条 欧林小组活动考核周期为学年,欧林小组考核时期原则上为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由欧林学堂部负责制定考核细则,组织具体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欧林小组活动次数少于规定次数的一半的,或欧林小组续存时间未达到一年的,或因其它情况考核不合格的,学院不予认可欧林小组成效,相应的第二课堂成绩单不予记载,指导老师的绩效工作量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欧林学堂部应制定并适时完善欧林学堂自身工作制度及欧林小组管理制度,欧林小组应制定并适时完善小组活动章程及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欧林小组的评价与考核制度由欧林学堂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指导老师的配置与欧林小组规模

第十四条 按照全员育人精神,原则上学院每位老师都有义务结合自身所长与学生兴趣,承担欧林小组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每个指导老师原则上同期所带欧林小组不得超过2个。欧林小组数超过2个的,则所带欧林小组的成员总数不超过60人。

第十六条 每个欧林小组原则上都应聘请指导老师,且一个欧林小组最多不超过2位指导老师。

第十七条 不聘请指导老师的欧林小组需要履行特别审批手续。若欧林小组负责人组织能力特别强,成员兴趣特别强烈,小组活动目标特别明确,内容健康向上,小组对学生成长明显有效有益,则由拟建欧林小组负责人及5名以上小组成员申请答辩,经学生工作组审批,可以成立且允许不聘任指导老师,但必须接受欧林学堂部及学生工作组的指导与管理。

第十八条 单个欧林小组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人,不多于50人。少于5人的,经指导老师申请,特殊情况下,欧林小组成员可以少于5人,但不得少于3人。多于50人的,经指导老师申请,特殊情况下,欧林小组成员可以多于5人,但不得多于60人。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欧林小组规模少于5人的或多50人的,可以引导不足5人的或多出50人的拟报小组成员并入与其内容相近的欧林小组,或重新申请进入或组建其它欧林小组或另请其它指导老师。

第六章 工作支持与激励

第二十条 根据学院财力情况,学院对欧林学堂及欧林小组工作所需开支,经工作申请或项目申请,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审批。欧林小组经费申请,由小组负责人提出申请,欧林学堂部审核,学生工作组复核,按照学院管理规定,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欧林学堂部的工作经费,由部长提出申请,学生工作组复核,按照学院管理规定,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院欧林小组举办情况及学院实际情况,学院对组织、参与、指导欧林学堂工作的相关人员给予适当激励。原则上,对指导老师适当核发指导津贴,对小组成员获奖或获得荣誉核计年终绩效分,对表现优秀的欧林小组按20%左右的比率评选优秀欧林小组,对经学院认定的有一定规模的欧林学堂讲座给予相应酬金,具体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若与校院相关规定冲突,则按校院相关规定为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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